号 令 外专发〔2017〕40号
颁布机构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
发布日期 2017-03-28
生效日期 2017-03-28
法规原文链接
https://fwp.safea.gov.cn/lhCmsArticleDisController.do?cmsArticleContentPage&artId=bb7f31e75b850502015b852f8648001b
重要条款内容 来华工作外国人分为 A、B、C 三类,按标准实行分类管理。
一、外国高端人才(A 类)
(二)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:第9条→曾任国(境)外高水平大学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聘为教授、副教授的。
(三)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: 第4条→受聘担任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高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副教授、副研究员及职业院校聘任的高级讲师、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。
(五)优秀青年人才: 40 岁以下在国(境)外高水平大学或中国境内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青年人才。
二、外国专业人才(B 类)
(一)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 2 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外国专业人才。在教育、科研、新闻、出版、文化、艺术、卫生、体育等特殊领域从事科研、教学、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。
(三)外国语言教学人员: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原则上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,并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 2 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。其中,取得教育类、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,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,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。